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文卫江,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7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贵州省凤冈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11月10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勐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卫江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2月18日移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于同年3月2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文卫江携带一棕色拉杆箱乘坐云KT***9出租车从勐海县勐混镇前往景洪市。当日09时02分许,该车途经219国道景洪至勐海32公里处(兴海查缉点)接受边防检查,执勤人员从被告人文卫江携带的棕色拉杆箱底部夹层内查获毒品可疑物1板,净重2065克,遂将其抓获。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查获的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3.9%。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卫江无视我国法律对毒品的管制,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065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朝蓉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文卫江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2册、光盘4张;
3.涉案物证现存于勐海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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