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天华,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满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梦怀,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颖聪,男,199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文天华与被告余颖聪、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文天华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文天华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天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周恒阳
书记员:齐赛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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