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天华,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满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梦怀,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细如,女,199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文天华与被告方细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文天华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文天华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天华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王 贞
书记员:余 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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