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天华,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满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梦怀,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丽珊,女,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文天华与被告王丽珊、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文天华于2019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文天华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天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文天华负担。
审判员:吴国妹
书记员:王 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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