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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天华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艾飞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文天华,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满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梦怀,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艾飞,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文天华与被告艾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文天华于同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文天华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天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田力烽

书记员:齐赛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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