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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娟与陆锋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文娟,女,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崧,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锋贤,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文娟与被告陆锋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以需要查找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文娟负担。
  
  
  
  
  

审判员:邵文龙

书记员:陈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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