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忠良,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清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清市。2016年5月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2018年3月2日、同年3月26日分别被取保候审,6月16日被逮捕。同年7月2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邹洪敏,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文忠良驾驶无号牌蓝色二轮摩托车沿临清市康魏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肖庄冷库北30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肖庄村村民由秀凤发生碰撞,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伤情属重伤二级。经认定,被告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文忠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忠良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文忠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出示的证据未辩解、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罪过较轻,其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系初犯、偶犯,请求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文忠良于2015年4月29日20时20分许,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临清市康魏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康魏路-大官庄肖庄村北处时,因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操作不当与前方同向的该村村民由秀凤发生碰撞,致其双侧额叶脑挫裂伤,右额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纵裂旁血肿,左侧硬膜下积液,额骨骨折,头皮血肿,经法医鉴定,其伤情属重伤二级。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临清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文忠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害人由秀凤于2018年6月22日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蓝色二轮摩托车照片及扣押清单、摩托车车架号及照片,被害人由秀凤的陈述,证人高某、贾某、郭某、邢某、乔某、沈某、孙某、宁某、肖某、李某、文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CT诊断报告、门诊病历,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业务信息查询,受案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收到条、谅解书、撤诉申请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8]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忠良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忠良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忠良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主观罪过较轻,其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系初犯、偶犯,请求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据此,视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文忠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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