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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抢夺案_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文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1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曲沃县,住曲沃县乐昌镇东韩村中坡下巷XX号,因涉嫌抢夺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侯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文某曾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5月被侯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文某驾驶摩托车在我市合欢街路段的非机动车道内尾随骑乘电动自行车的赵某某、郭某某至侯马六中对面时,乘坐在电动自行车后座的郭某某不备,驾车将其手中的荣耀X9和OPPOA83手机抢走后逃离。经侯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荣耀X9价值977.6元,OPPOA83手机价值300元。

案发后文某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驾驶机动车乘他人不被抢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纪亮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曲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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