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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某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文某某,男,满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梦怀,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文某某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文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文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吴国妹

书记员:王  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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