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某某,男,满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梦怀,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文某某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文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文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吴国妹
书记员:王 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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