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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某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文某某,男,满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梦怀,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北区禾子先生服装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江北区。
  经营者:方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官坝镇赛马村七组71号。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文某某与被告江北区禾子先生服装经营部、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文某某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文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  贞

书记员:余  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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