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5199711211616,佤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康县,现住耿马自治县**镇**村,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4日晚,被告人文某某醉酒后驾驶云SL****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耿马自治县孟定镇城区往南木算大桥方向行驶,22时54分许,当其行驶至南木算大道与边合大道交叉路口时,其所驾车辆与同向前方停放在车道内的云SK****号普通二轮摩托及蹲在摩托车旁的张某甲相撞,造成张某甲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文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复议,临沧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维持了原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接处警登记表、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郑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仁俊
2020年9月2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2649****。
2.公安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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