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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某盗窃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971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2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员工,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30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8月2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文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村**大道**号**快递的中转场做临时搬运工,负责将传送带上的快件搬至货车后厢堆放好。第二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文某某将其搬运的快件纸箱内的两台OPPO牌手机(经鉴定价值3298元)盗走。

2019年10月18日22时许,民警接报后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村**大道**号顺丰快递中转场抓获被告人文某某。后民警在其出租屋起获被盗的两台手机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  伟

 

                 2020年9月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9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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