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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殿军与高延来、刘某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文殿军
刘金凤(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高延来
刘某收

原告文殿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金凤,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渤海十路669号。
负责人赵黎军,公司经理。
被告高延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刘某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殿军与被告高延来、刘某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殿军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殿军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殿军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文殿军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殿军担负。

审判长:及元戎

书记员:朱维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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