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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鑫、黄新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鑫,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西安市人,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农民。2011年4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批准逮捕,5月25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辩护人郑军新,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新,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西安市人,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农民。2011年4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批准逮捕,5月25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被告人詹鹏博,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蓝田县人,住陕西省蓝田县,农民。2011年4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批准逮捕,5月25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鑫、黄新、詹鹏博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共、代理检察员平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鑫及其辩护人郑军新、被告人黄新、詹鹏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文鑫、黄新酒后来到位于西安市雁塔区西尧头村村口的渣土车联合检查站,与检查站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文鑫、黄新与胡某在检查站附近再次发生争执并厮打,被告人文鑫、黄新与刚好赶到的被告人詹鹏博用木椅将胡某头部、面部多处打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胡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同年4月23日,被告人詹鹏博被抓获归案,4月25日,被告人文鑫、黄新被抓获归案。本案在审理阶段,被告人文鑫、黄新、詹鹏博的家属已与被害人胡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文鑫及其辩护人郑军新、被告人黄新、詹鹏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调解协议、谅解书、户籍证明;2:证人杨某2、杨某1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的陈述;4、被告人文鑫、黄新、詹鹏博的供述及辩解;5、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鑫、黄新、詹鹏博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文鑫的辩护人辩称文鑫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向被害人赔偿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文鑫、黄新、詹鹏博认罪态度较好,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三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文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黄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詹鹏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杨阳
人民陪审员 高峰
人民陪审员 李桂君

书记员: 陈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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