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文静与上海一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文静,女,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肖倩,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曦明,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一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刘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上海东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心瑶,上海东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文静与被告上海一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静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曦明律师、被告上海一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委诉讼代理人王涛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提供其2016年度、2017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供原告查阅、复制;2、判令被告提供其自2016年12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月度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供原告查阅、复制;3、判令被告提供其自2015年12月29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决定供原告查阅、复制;4、判令被告提供与其2016年度、2017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相对应的会计凭证、与其自2016年12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月度财务会计报表相对应的会计凭证(上述会计凭证均包括原始凭证、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资料)供原告查阅;5、判令被告提供其自2016年12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供原告查阅;6、判令被告提供其自2016年12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所有财务账户的收入、支出流水、对账单供原告查阅;7、判令被告提供其自2016年12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学员名字排列的交易合同、课程签到记录、收付款记录、收据、发票供原告查阅;8、判令被告提供其自2016年12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画材销售合同、收付款记录、收据、发票供原告查阅;9、判令被告提供其自2016年12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企业团建活动合同、收付款记录、收据、发票供原告查阅;10、判令被告提供其自2016年12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管理人员名册供原告查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9日,被告成立,原告为被告股东之一,但自2016年12月起,被告停止向原告提供与公司相关的经营信息及财务报告,并且更换财务人员,导致原告无法了解被告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被告法定代表人刘浩还存在与他人成立案外公司及挪用被告资产等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故原告向被告提出转让股份、退出被告的请求,并于2018年3月22日向被告发函,要求其提供相关材料供原告查阅、复制,但被告至今未予回复。原告作为被告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对原告的股东身份无异议,确认收到原告发送的《要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的通知》,同意原告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不同意原告超出法律规定查阅、复印被告特定材料。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1、2015年12月29日,被告经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0万元,其中原告认缴120万元并担任监事职务,被告法定代表人刘浩认缴180万元并担任执行董事职务。2、《上海一隅文化创意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十二条约定,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十三条约定,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第十四条约定,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二十四条约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并应送交各股东。3、2018年3月22日,原告向被告公司邮寄《关于要求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的通知》,要求被告收函三日内提供2016年、2017年月度及年度财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提供收入支出流水记录、财务会计账簿供原告查阅等,被告未予回复。
  审理中,原、被告一致同意被告在本市虹口区东大名路XXX号XXX层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内(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提供特定文件材料供原告查阅、复制。
  本院认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固有的、法定性权利,非依法定条件排除外,不能限制股东行使该项权利。本案中,原告作为被告股东,在没有合理事由证明其存在不正当目的的情况下,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对此,被告表示同意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股东知情权,不同意原告超出法律规定行使权利。本院认为,《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已作出明确规定,股东有查阅、复制特定文件的权利。
  关于查阅、复制的具体内容,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且被告公司章程规定被告设执行董事一名,故原告要求查阅、复制被告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决定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再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及月度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又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被告公司章程亦规定被告每年度应向股东送交经审计的会计报告,因此,原告要求查阅、复制被告2016年度、2017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以及自2016年12月1日起的月度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的诉讼请求,亦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可予支持。
  关于查阅的具体内容,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并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原告已向被告发出查阅的书面请求,被告未予以回应,亦未提出原告存有不正当目的,故被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所查阅的材料。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故原告要求查阅被告自2016年12月1日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此外,会计凭证是登记会计账簿的原始依据,也是编制会计报告的基础性依据,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又是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以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编制而成的。因此,原告要求查阅与财务会计报告对应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资料的诉请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查阅被告其他材料的诉讼请求于无法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一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其2016年度、2017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供原告文静查阅、复制;
  二、被告上海一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其自2016年12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月度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供原告文静查阅、复制;
  三、被告上海一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其自2015年12月29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决定供原告文静查阅、复制;
  四、被告上海一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与其2016年度、2017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相对应的会计凭证、与其自2016年12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月度财务会计报表相对应的会计凭证(均包括原始凭证、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资料)供原告文静查阅;
  五、被告上海一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其自2016年12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供原告文静查阅;
  原告依据本判决查阅或复制上述文件材料的,在原告在场的情况下,可由其委托的律师、会计师(不超过两人)辅助进行;查阅、复制地点为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XXX号XXX层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内;查阅、复制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六、驳回原告文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上海一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宋爱琴

书记员:王  婕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