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静,女,1986年11月9日生,朝鲜族,现住秦皇岛市。
被告:方海勇,男1972年7月7日生,朝鲜族,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文静与被告方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文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8万元人民币,自2016年1月13日起按每月2%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偿还为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860万韩元,如用人民币还款折合人民币6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7月13日,利息为每月400万韩元(折合人民币2.4万元),后于2016年5月偿还3700万韩元(折合人民币22万元),剩余38万元未偿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是在大韩民国发生的,借条也是在大韩民国打的,被告方海勇(电话联系)称其本人已经取得大韩民国永久居留权,在户籍地已经没有住址。故本案属于涉外案件,本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五百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文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振会
书记员: 赵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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