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斐蔬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蔚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激扬,上海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欢,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蔬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斐蔬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斐蔬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 琼
书记员:杨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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