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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蔬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秦欢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斐蔬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蔚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激扬,上海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欢,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蔬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斐蔬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斐蔬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  琼

书记员:杨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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