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
法定代表人:高立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谦,上海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辰,上海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恒信融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
法定代表人:陈伟,董事长。
被告:陈伟,男,1962年9月1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本院受理原告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恒信融锂业科技有限公司、陈伟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陈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三方所签订的《反担保合同》误写上海市浦东新区为签约地,实际签约地在本市普陀区,且原、被告三方均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本案与上海市浦东新区没有任何管辖连接点,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鉴于原、被告三方所签订的《反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合同签署地,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因此即便如被告所说实际签字地与约定签约地不一致的情况属实,本院对本案亦具有管辖权,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陈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陈伟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平
书记员:张 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