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斯韦孚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士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乐法,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纬利物流(香港)有限公司(WLLogistics(HongKong)Limited),住所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观塘区兴业街XXX号中美中心A座9楼A室。
被告:纬利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AntonioStefanoCasella。
被告:纬利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宁桥路XXX号XXX幢(T15-5)209室。
负责人:ANTONIOSTEFANOCASELLA。
本院审理原告斯韦孚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纬利物流(香港)有限公司(WLLogistics(HongKong)Limited)、纬利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纬利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斯韦孚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9元,减半收取计2,504.50人民币元,保全费1,756元,共计4,260.50元,由原告斯韦孚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包鸿举
书记员:黄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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