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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金益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李桂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前,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思衡,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金益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王荣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子利,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鑫秒,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金益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益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于2018年1月31日以(2018)沪01民初2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金益德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4,787,613.7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新华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继续对金益德公司采取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新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烟台金益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4,787,613.7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俞  佳

书记员:壮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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