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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陆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叶陈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新大陆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崂山西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陈权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秀福,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香,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叶陈生,男,1991年6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中,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笑清,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新大陆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叶陈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新大陆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叶陈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  凡

书记员:黄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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