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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亿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新昌县亿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周燕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江,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余正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身勍,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立新,男。
  原告新昌县亿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3月2日,因案情复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2020年6月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昌县亿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386元,减半收取计3,193元,由原告新昌县亿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季宇凤

书记员:李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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