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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天地电脑有限公司与董江、李博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新昌县天地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张宣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强,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强,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江,男,汉族,1967年5月14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李博,男,汉族,1989年4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莉,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星潮,男,汉族,1986年1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
  被告:汤敏,女,汉族,1978年1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
  原告新昌县天地电脑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江、李博、何星潮、汤敏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同年4月2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同年5月2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新昌县天地电脑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昌县天地电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币种下同)2,691.59元,减半收取计1,345.80元,由原告新昌县天地电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晓蕾

书记员:樊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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