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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外贸财务公司与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新疆外贸财务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郭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玲,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莎,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世春,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岚莉,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外贸财务公司诉被告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新疆外贸财务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外贸财务公司申请撤诉,且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外贸财务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清梅

书记员:李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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