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陈李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沭城高尚书店(经营者高尚,男,199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经营场所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婷,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县沭城高尚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于 是
书记员:袁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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