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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陈李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沭城高尚书店(经营者高尚,男,199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经营场所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婷,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县沭城高尚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于  是

书记员:袁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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