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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美科工业产品(上海)有限公司与湖北泽润科技有限公司、杨柠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新美科工业产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JACKLEWISTEATJ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昌,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苏楠,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泽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柠泽,总经理。
  被告:杨柠泽,女,1975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威威,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美科工业产品(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泽润科技有限公司、杨柠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美科工业产品(上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3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68.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020元,合计人民币4,988.50元,由原告新美科工业产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传伟

书记员:蔡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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