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美科工业产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JACKLEWISTEATJ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昌,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苏楠,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泽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柠泽,总经理。
被告:杨柠泽,女,1975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威威,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美科工业产品(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泽润科技有限公司、杨柠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美科工业产品(上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3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68.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020元,合计人民币4,988.50元,由原告新美科工业产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传伟
书记员:蔡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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