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单位新野县**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411328**,经营地址:新野县**,法定代表人李*。
诉讼代表人李*,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11975**,2014年8月至今任新野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新野县**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询问了其诉讼代表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新野县公安局移送起诉意见书认定被不起诉单位新野县**有限公司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期间在企业生产经营虚假、没有购进业务、票货不易、资金不实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15份,涉及金额18258880.59元,税额3104009.81元,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查证,该票据均为该公司会计汤*所开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新野县**有限公司在其会计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或者负责人决定实施,该行为不属单位的集体意志,所得的收益也归其汤*个人所有,不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新野县**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无犯罪事实,不属于单位犯罪,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新野县**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八月十七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