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方世根,男,1988年8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宁,上海汇筠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10月2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方世根的起诉状。起诉人方世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张小能退还合伙投资款140,000元;2、判令被起诉人张小能支付2019年6月9日至2019年10月9日的合伙分红60,000元;3、判令被起诉人张小能赔偿起诉人因诉讼导致的律师费损失11,200元。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系朋友关系,2019年5月双方商量合伙经营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中路XXX-XXX号的七婆串串香火锅店。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起诉人共计向被起诉人转账140,000元。双方于2019年6月9日签订《合伙协议合同》。合同签订后,被起诉人一直未与起诉人对账,也未与起诉人分红。2019年10月9日,起诉人才得知该火锅店已被被起诉人整体转让给其妹妹经营。现起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退还合伙投资款、支付合伙分红以及赔偿律师费损失,故本案争议标的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标的”,应以履行义务一方即被起诉人住所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因被起诉人住所地位于江苏省灌南县堆沟港镇新北村三组,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方世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凌吕华
书记员:张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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