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元青,女,193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新,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妍,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路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曹伟,总经理。
原告方元青诉被告上海宝路机电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方元青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方元青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方元青撤诉。
审判员:王嘉骏
书记员:钱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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