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公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方剑平,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4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同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剑平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方剑平从莆田窜至本区文化中心一楼被害人邱某某经营的到家教育中心,持钢筋敲破该教育中心玻璃门后进入店内,盗走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投影仪一台、信用卡三张。经泉港区价格认定局认定,上述笔记本电脑、投影仪总价值为人民币8099元。
另查明:2019年1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方剑平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惠上村上潭尾37号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物品被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笔记本电脑一台、投影仪一台;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剑平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泉港区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草图、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剑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0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剑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剑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贻莹
2019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方剑平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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