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方力控股有限公司、浙江方力电机有限公司与上海方力电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方力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葛学选,该公司经理。
  原告:浙江方力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葛学选,该公司执行董事。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俊勇,浙江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方力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柯云富。
  原告方力控股有限公司、浙江方力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方力电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方力控股有限公司、浙江方力电机有限公司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注册号为第XXXXXXX号“方力”、第XXXXXXXX号“方力就是动力”注册商标权的行为;2.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上海方力电机有限公司”企业名称;3.被告立即删除其开办的网站上含有侵权标识的广告、页面、图片和样本册;4.被告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1,000,000元。事实和理由:两原告系第XXXXXXX号“方力”,第XXXXXXXX号“方力就是动力”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两原告多年来主要从事“方力”牌电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方力”品牌在电机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柯云富原系原告方力控股有限公司的上海经销商,双方从2012年开始建立业务往来关系,于2017年8月终止所有的经销合作关系。2017年10月,原告经网上调查发现,被告明知两原告系涉案商标的权利人,却擅自使用“方力”作为企业名称,并在被告开办的名为“上海方力电机有限公司”、“上海方力电机”、“上海方力电机”、“左立电机”、“勐牛国际贸易”等5个网站的相关页面上使用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方力”、“方力就是动力”、“左立就是动力”商标;同时使用与原告产品样本册、公司门面照片、产品照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产品样本册和照片,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损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方力电机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告上海方力电机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在上海市嘉定区德富路XXX号XXX室,因本案系知识产权案件,故申请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本案中,被告依法登记的住所地为“上海市宝山区顾陈路XXX号C座171号”,该地址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被告虽提交了租赁合同用于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但该证据仅能证明被告在上海市嘉定区租有经营场所,不能证明该经营场所为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本院以被告依法登记的住所地确认案件的管辖权,因该地址位于上海市宝山区行政地域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本院有权管辖上海市宝山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上海方力电机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方力电机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方力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刘燕萍

书记员:徐芳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