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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勇、田海英与上海佳歆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佳歆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航北路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方勇。
  原告:田海英。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屹,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佳歆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告:上海佳歆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航北路分公司。
  负责人:龙某某。
  原告方勇、田海英与被告上海佳歆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佳歆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航北路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案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勇、田海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方勇、田海英负担。
  

审判员:沈  群

书记员:缪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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