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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卫娟与上海德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方卫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松,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德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彭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霄。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玉洁。
  原告方卫娟与被告上海德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方卫娟诉称,原告在网上寻找奶茶加盟,被告称其奶茶经营成本低,门店数量多且会请明星代言推广。故原被告于2018年3月14日签订《御茶合作协议书》,约定被告同意原告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区划范围内自营餐饮店使用被告的项目标识,合同期限为一年,原告支付被告相关费用20万元以及项目服务费5,000元。其后原告向被告支付203,000元的加盟费用,设备及物料费用81,000元,灯箱费用、柜体费用、收银机费用总计15,400元,装修店面花费31,212元。但后原告发现被告没有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原告提供相应的信息或未如实提供。被告向原告隐瞒大量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告知的信息,且在涉及产品成本、投资预算等关键信息上提供虚假信息,致使原告为被告的欺诈所误导,从而导致原告经营成本较高,根本无法实现盈利,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据此原告要求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3月14日签署的《御茶合作协议书》;2.被告返还原告相关费用200,000元、项目服务费3,000元,被告退还原告设备费用32,100元、灯箱费用3,580元、柜体费用8,140元、收银机费用3,680元、剩余物料费用24,483元,被告赔偿原告装修费用31,212元,总计306,195元。
  被告上海德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一直在上海市松江区常驻,根据民事诉讼法律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且被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中“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长宁区、闵行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规定,原告选择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德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德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施大伟

书记员:王  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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