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国玲,女,195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彪,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上海丰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唐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荣,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笑天,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国玲诉被告上海丰泽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方国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国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21.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10.90元,由原告方国玲负担。
审判员:陆文元
书记员:孙佑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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