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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国玲与上海丰泽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方国玲,女,195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彪,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上海丰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唐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荣,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笑天,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国玲诉被告上海丰泽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方国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国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21.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10.90元,由原告方国玲负担。

审判员:陆文元

书记员:孙佑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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