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夏颖,女,1999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
被告:上海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孙亚芳。
被告:上海公共交通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杨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夏颖与被告上海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公共交通卡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夏颖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夏颖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夏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方夏颖负担。
审判员:周泉泉
书记员:张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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