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媛,女,1989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羽,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小平,男,1981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上海银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夏小平。
被告:上海尚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建。
被告:上海银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蒲晓东。
原告方媛诉被告夏小平、上海银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尚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方媛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062元,合计1,087元,由原告方媛负担。
审判员:张瑞明
书记员:张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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