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学宝,男,195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珏,女,195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审被告:蒋兰芬,女,195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
上诉人方学宝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149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方学宝上诉称,本案中接受货币一方实质经常居住地位于镇江市京中区滨水路XXX号,双方洽谈、给付借款行为就是在此进行的,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借款本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故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称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位于镇江市京口区,但无证据予以证实,本院难以采信。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王 伟
书记员:陈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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