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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志与上海麦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方志,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上海麦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孙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雨挺,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君,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志与被告上海麦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志信息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志、被告麦志信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君、顾雨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麦志信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132,000元;2.要求麦志信息公司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14日的交通费共计600元(每月300元,按两个月计算300元×2个月=600元)。
  事实和理由:方志于2017年7月入职麦志信息公司从事软件工程师工作,双方签有期限为2017年7月24日至2019年7月23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22,000元。2018年6月14日,麦志信息公司以方志研发的产品未得到市场认可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但方志认为解除的实际原因系麦志信息公司因策略调整关闭上海办事处而导致。方志最后工作至2018年6月14日。双方《劳动合同》7.4条约定“自合同签署之日起一年内,如果因甲方策略调整关闭上海办事处要求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将支付6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金”,故要求麦志信息公司按约支付上述约定补偿金。上述条款的约定,系因麦志信息公司在2016年1月曾发生过突然与员工解约的情况,事后又再要求已被解约的员工重新入职工作,故新签约的员工为确保自身的权益,要求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上述7.4条款,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关于交通费,方志每月以报销方式,由麦志信息公司转账支付。
  麦志信息公司辩称,不同意方志的诉讼请求,《劳动合同》第7.4条所述“上海办事处”即指麦志信息公司本身,而该条款约定的条件是指麦志信息公司关闭不经营且已经注销的情况,上海办公地点的退租、搬离与方志的解约无关。现麦志信息公司与方志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系团队研发产品未得到市场认可,故不应适用上述条款。同时,徐劳人仲(2018)办字第1661号仲裁裁决已经裁决麦志信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相应款项已经支付。且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补偿金就是劳动法上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方志现提出的补偿金与违法解约赔偿金之间存在冲突,不能同时适用。如果法院判决支持方志的诉请,麦志信息公司对方志主张的补偿金金额无异议。另,双方从未对交通费有过约定,且实际也从未发放,不同意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方志于2017年7月24日进入麦志信息公司从事软件工程师工作,双方签有期限为2017年7月24日至2019年7月23日的劳动合同,方志每月工资税前22,000元,麦志信息公司每月10日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上月自然月工资。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显示为:“……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4、自合同签署之日起一年内,如果因甲方策略调整关闭上海办事处要求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将支付6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金。自合同签署之日起一年后,甲、乙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则按劳动法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018年6月14日,麦志信息公司出具《重大业务重组通知》,内容显示:“……三、上海麦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项目组研发的产品未得到市场的认可,现对上海麦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项目组的成员杨某、张某某、方志、李某某、成某某及朱某某六人,进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今天(6/14)完成交接及离职手续办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2N赔偿处理……”方志最后工作至2018年6月26日,工资结算至2018年5月31日。
  同日,麦志信息公司同时发出《办公地址临时调整通知》,内容显示:“上海麦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公司进行业务重组,为资源整合,降低成本,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公司原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XXX号XXX幢XXX室,从即日起(6/14)退租,新办公地址尚在装修中,临时公司联系地址为母公司总部,即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南路XXX号……三、上海麦志工作地点从明天开始,临时办公地址调整至母公司总部,原有员工解除合同后,如有异议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因公司地址临时调整给大家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敬请谅解!”
  2018年6月21日,方志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徐劳人仲(2018)办字第1661号]。要求麦志信息公司:1.自2018年6月15日起恢复双方劳动关系;2.按每月22,000元标准支付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仲裁裁决作出之日止的工资;3.按每月300元标准支付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仲裁裁决作出之日止的主管补贴;4.支付2017年十三薪的差额1,778.33元。
  2018年8月10日,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徐劳人仲(2018)办字第1661号仲裁裁决:一、麦志信息公司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方志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2,792元;二、麦志信息公司应在上述期限内支付方志2017年度十三薪差额1,778.33元;三、对方志的其他申诉请求均不予支持。该裁决已生效。
  2018年8月15日,方志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徐劳人仲(2018)办字第2352号]。要求麦志信息公司:1.支付2018年6月1日至同年6月14日的税后工资6,307.02元;2.支付劳动合同中6个月薪资的补偿金132,000元;3.支付2017年度13薪差额1,778.34元及2018年度13薪11,000元;4.支付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14日未休年休假4天的折算工资8,091.96元;5.支付2018年5月1日至同年6月14日的补贴600元。
  2018年9月14日,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徐劳人仲(2018)办字第2352号仲裁裁决:一、麦志信息公司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方志2018年6月1日至同年6月14日的税后工资6,307.02元;二、麦志信息公司应在上述期限内支付方志2017年度13薪差额1,778.34元及2018年度第13薪10,009.58元;三、麦志信息公司应在上述期限内支付方志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14日未休年休假的折算工资8,091.96元;四、对方志的其他申诉请求均不予支持。方志对此不服,起诉至本院,即为本案。
  上述事实,除双方当事人一致的陈述外,另有劳动合同、重大业务重组通知、办公地址临时调整通知、徐劳人仲(2018)办字第1661号仲裁裁决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麦志信息公司在上海的办公地点为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XXX号XXX幢XXX室。麦志信息公司同时确认该办公地点于2018年7月搬离,之后麦志信息公司在上海没有新的办公地址,现办公地址在麦志信息公司的母公司即股东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方志确认徐劳人仲(2018)办字第1661号仲裁裁决已经生效,裁决中所涉钱款麦志信息公司均已支付,但坚持要求除该裁决中麦志信息公司已支付的违法解除赔偿金42,792元之外,还应当拿到双方约定的6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本院认为,关于方志的第1项诉请,即要求麦志信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132,000元。根据麦志信息公司在2018年6月14日发出的《重大业务重组通知》,其解除方志劳动合同的理由为“产品项目组研发的产品未得到市场的认可”,该解除理由显然并不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第7.4条约定的“因甲方策略调整关闭上海办事处要求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至于方志主张麦志信息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实际原因则为麦志信息公司关闭了其在上海的办公地点,本院认为麦志信息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同步发出的《办公地址临时调整通知》表明,其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将上海原办公地点做退租处理,并着手装修新的办公地点,临时将办公地址调整为母公司总部,故该办公场所的变更并不符合《劳动合同》第7.4条约定的“关闭上海办事处”的情形。此外,方志主张约定补偿金和法定解约赔偿金可同时取得,缺乏合同依据,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由于生效的徐劳人仲(2018)办字第1661号裁决已裁决麦志信息公司应支付方志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故本案不再予以处理。
  关于方志的第2项诉请,即要求麦志信息公司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14日的交通费共计600元。方志主张麦志信息公司以报销方式每月支付员工上述费用,但并未就此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报销方式,亦未提供相关支出凭证,麦志信息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同时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每月以报销款方式支付交通费有过书面约定,本院对方志的主张难以采信。故方志要求麦志信息公司支付2018年5月1日至6月14日交通费600元的诉请,无事实和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方志未对其余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服从;麦志信息公司未就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服从,其中无执行内容的部分,本院不在判决主文中予以表述。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麦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方志2018年6月1日至同年6月14日的税后工资6,307.02元;
  二、上海麦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方志2017年度13薪差额1,778.34元及2018年度第13薪10,009.58元;
  三、上海麦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方志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14日未休年休假的折算工资8,091.96元;
  四、驳回方志要求上海麦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132,000元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方志要求上海麦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14日交通费600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仪蔚

书记员:陈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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