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志良,男,194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代理人崔中宝,上海铭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沪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常远绵。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
委托代理人徐展未,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志良与被告上海沪环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沪环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志良撤回对被告上海沪环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方志良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陈 琳
书记员:蔡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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