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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志远与上海腾某物流有限公司、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方志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君英,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明,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
  被告:上海腾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经营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魏成华,公司总经理。
  原告方志远与被告张某某、上海腾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方志远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用其他方式解决本次纠纷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志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志远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方志远已预缴),由原告方志远负担。

审判员:舒海卫

书记员:徐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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