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志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君英,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明,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
被告:上海腾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经营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魏成华,公司总经理。
原告方志远与被告张某某、上海腾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方志远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用其他方式解决本次纠纷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志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志远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方志远已预缴),由原告方志远负担。
审判员:舒海卫
书记员:徐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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