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怿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霞,上海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国庆。
被告:祝轶群。
被告:施雅美。
第三人:上海满家房地产经纪事务所。
投资人:安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甲。
原告方怿青与被告祝国庆、祝轶群、施雅美,第三人上海满家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方怿青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怿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方怿青负担。
审判员:陈春芳
书记员:周 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