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悦,女,1983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达,江苏稼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晓宇未来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杜妍,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润钜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冈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亿百润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静,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方悦与被告北京晓宇未来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晓宇未来公司)、上海润钜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钜公司)、北京斌斌青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亿百润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百润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方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原、被告签订的投资协议;2、判令被告共同承担退还原告投资本金人民币107,600元;3、判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经济损失26,781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3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投资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晓宇未来公司在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备案的理财产品。产品名称为:保利上海昱凌东方资产包收购项目二期应收账款17560,金额为107,600元。上述产品到期后,被告晓宇未来公司一直未予兑付。经原告调查核实,被告晓宇未来公司发行的产品并未在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备案,产品信息均为虚构。被告在签约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据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在案涉《产品认购合同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系对投资协议的变更和补充,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因此,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张 毅
书记员:杨家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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