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晋龙,京衡律师集团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福瑞德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姚海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方某某诉被告东台市福瑞德酒业有限公司、陈某某、姚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于2019年6月4日转为普通程序。原告方某某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700元,合计2,725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
审判员:邵忠华
书记员:张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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