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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承兵与东台市福瑞德酒业有限公司、陈昌庆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方承兵,男,1968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台市福瑞德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陈昌庆。
  被申请人:陈昌庆,男,1979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申请人:姚海燕,女,1983年3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方承兵诉被告东台市福瑞德酒业有限公司、陈昌庆、姚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方承兵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台市福瑞德酒业有限公司、陈昌庆、姚海燕的银行存款436,04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台市福瑞德酒业有限公司、陈昌庆、姚海燕的银行存款436,040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明浩

书记员:黄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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