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敏君,女,1948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方凯华,男,1951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指定监护人:方敏君。
原告:方丽君,女,1954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碧燕,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国喜,男,1955年3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胡国强,男,195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方慧君,女,1942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乐都路。
被告:方绮君,女,1946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方敏君、方凯华、方丽君诉被告胡国喜、胡国强、方慧君、方绮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洪 飞
书记员:谢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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