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叶花,上海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洁灵,上海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群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高彩萍。
第三人:顾福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彩萍(系第三人顾福娟之女),住同第三人顾福娟。
第三人:罗友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群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方明诉被告罗峰、第三人高彩萍、顾福娟、罗友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2018)沪0120民初2115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罗峰、高彩萍、顾福娟、罗友山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判决:被告罗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方明收益款人民币182,007元。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由被告罗峰承担付款责任,未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故本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第三人罗峰、高彩萍、顾福娟、罗友山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600,000元,或解除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苏 姝
书记员:唐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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