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03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7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蓝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03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7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蓝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19年10月15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方某某、蓝某某受“阿鸡”、“牛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雇佣,在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驾驶悬挂号牌桂NQQ****号的五菱牌面包车运输五叶神(硬红澳门版)1300条、BOHEM(硬CIGAR mojito Double)1900条(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458496元)前往广东省普宁市,途经广州绕城高速佛山市顺德区勒流服务区时被公安机关和烟草管理部门查获。
经烟草管理部门认定,上述涉案香烟应认定为走私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方某某、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 鉴定意见;3. 物证;4. 书证;5. 辨认笔录;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蓝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运输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蓝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秀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
1. 被告人方某某、蓝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光盘2张;
3. 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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