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某,女,汉族,1984年7月31日生,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华严村更楼536号。
原告方钟悦,女,汉族2010年4月12日生,住上海市南桥镇环城东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理人:方某某(系原告方钟悦母亲),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华严村更楼536号。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群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荣基,男,汉族,1935年12月8日,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华严村更楼536号。
被告许芬华,女,汉族,1942年10月28日,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华严村更楼536号。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60年7月2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钟某1,男,汉族,1985年3月13日生,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华严村更楼536号。
被告钟某2,女,汉族,2012年12月28日生,住上海市南桥镇环城东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理人:钟某1(系被告钟某2父亲),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华严村更楼536号。
被告钟某3,女,汉族,1962年6月13日生,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华严村更楼536号。
上列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建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方钟悦与被告钟荣基、许芬华、朱某某、钟某1、钟某2、钟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吴慰平
书记员:徐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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