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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与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方某某,男,195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邵某某,男,195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上海济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方某某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  

审判员:树  雄

书记员:薛斯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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