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蓝检刑诉〔2019〕168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21965********,汉族,文盲,家住蓝田县**乡**村**组**号,农民。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蓝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蓝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蓝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酒后驾驶陕A****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107省道尧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段时,因超速行驶、观察不周、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前部与前方同向道路西侧被害人马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尾部相撞,造成马某甲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方某某弃车逃逸后于次日凌晨到蓝田县交警队投案。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甲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蓝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马某甲无责任。侦查中,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警记录;
2、证人马某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蓝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4、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蓝田县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被告人方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2、肇事逃逸后自首;3、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方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媛媛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调查评估意见书。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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