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开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41964********,汉族,小学文化,辽宁省锦州市人,现住锦州滨海新区**街道**屯**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锦州市公安局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某于2020年2月15日14时许,在锦州滨海新区天桥街道梁屯家中饮酒后驾驶无号牌四轮电动车,沿武夷山路行驶至大港莱茵华庭小区大门前,因疫情管控原因不让其进入小区一事与保安发生口角。天桥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将方某某带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发现其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交警随后到达派出所,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00mg/100ml。经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为血液酒精含量为165mg/100ml。经鞍山市龙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方某某所驾驶的四轮电动车为电动四轮汽车属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被告人现场照片、涉案车辆照片等;2、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5、鞍山市龙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7、其他证据: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第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锦州太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双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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